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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
男婚女嫁
在古希腊,一夫一妻制是得到承认的婚姻形式,可是纳妾制却很盛行,几乎不受舆论的指责。斯巴达则与其他城邦在婚姻制度方面有所不同,仍保留着群婚的残迹。在雅典,法律禁止成年公民过独身生活,没有正当理由而坚持独身的公民被当成罪犯而受到处罚。
希腊姑娘大约在15岁时即由父亲或媒人为她择婚出嫁,婚姻依政治和经济条件而定。新人可能在婚前根本没有见过面。在选好对象之后,在女方家里举行订婚典礼,届时必须有证人,但姑娘本人则不一定到场。根据雅典法律,没有经过正式的订婚礼,婚姻便无效,订婚被认为是结婚仪式的第一步骤。订婚后数天内,在女方家里举行婚礼,在此以前新郎和新娘在自己家里沐浴,行净化礼。婚礼之日,新娘的父亲准备一顿丰盛的酒宴,妇女们则环绕戴着面纱的新娘参加婚宴。一个双亲健在的儿童拿着一个小筐给客人送面包,并表示美好的祝愿。一般说来,娶亲前,男方要给新娘的父亲送一份丰足的彩礼。公元前5世纪以后盛行女方的父亲要拿出一份陪嫁,通常是现金、衣服、首饰、家具或生活用品。生育公民和家庭合法继承人的婚姻目标,使希腊人的婚姻呈现出近亲结婚的倾向。比较受欢迎的联姻是兄弟的孩子之间或者是叔叔与侄女、舅舅与外甥女之间的结婚。希腊人同样重男轻女。在一个家庭中,一般是男孩占优势。
已婚的希腊妇女终日与女奴共处,指导、监督她们看孩子、洗衣服、做饭、纺织。一位贤妻良母的形象通常被描绘为端坐于织机旁埋首纺织的织工。“勤劳”一词常常用于赞美妇女。除了外出参加城邦公共葬礼及庆祝谷物女神德墨忒尔的地母节外,希腊妇女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呆在自己的房间里,不经丈夫允许不得擅自离家。如果出门上街要由女仆做伴,当丈夫的客人来访时,她要退避并单独用餐。希腊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任意离弃妻子,当然,最正当的理由就是无子和不贞。由于希腊人结婚的目的就是生育家庭合法继承人和城邦公民,因此将不能生育的妻子遗弃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虽然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要诉诸执政官并说明离婚理由。如果丈夫反对离婚,执政官就可能不接受妻子的离婚请求。在古希腊的家庭关系中,提倡子女要孝顺尊敬父母。在《家庭法》中,要求儿子必须赡养处境贫困的双亲,不履行这一义务,就有可能被控告虐待双亲。
斯巴达式婚姻
从现代角度看,男婚女嫁完全是个人私事,但在古希腊,结婚却不能被当成公民的私人事务,因为婚姻被认为是公民为城邦生育下一代,完成责任的一种必要形式。因此,希腊城邦禁止不婚,斯巴达甚至还有惩罚晚婚的规定,责罚单身汉游街示众,并在游行时自唱受惩罚的原因。
一定程度上,在实行公有制的斯巴达,男女是平等的,它是古希腊给予女人几乎与男人同样待遇的唯一城邦。在斯巴达,妻子不必被关在丈夫的家里,尽管丈夫们只能在晚上偷偷摸摸地和她幽会;妻子也不完全是丈夫的财产,并且还可以以优生的理由,要求与另一个男人结合。尽管她们要忍受孩子完全归城邦所有的痛苦,但她们却可以不必小心谨慎地受一个男人或主人的奴役。也可以反过来说,斯巴达的男性公民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特定的祖先,所以他无权独占某个女人。正如男人们要受战争的奴役一样,女人们其实是在受“母性”的奴役,只不过是,在斯巴达,人人都把这种“成规”当成是在履行公民义务,除此之外,他们的婚姻自由不受任何约束。
斯巴达男性到18岁时必须进入士官团接受正规军事训练,包括使用兵器、5项运动和被称为“斯巴达体操”的拳击练习,并在军官的带领下参加夜间捕杀奴隶的偷袭活动。两年后,宣誓效忠国家,开始服兵役,正式成为军人。30岁有权出席公民会议,成为国家的正式公民,并开始结婚。但兵营生活仍未结束,这时他们还要参加公民社团(称“斐迪提亚”),每团15人,社团成员白天在一起军训、过公餐式的集体生活,晚上回家过家庭生活,所以夫妻结婚多年,却不曾在白日里见过面是常有之事。同时,还允许兄弟共妻,加上原始的抢婚式的结婚,斯巴达人只能是先结婚后谈爱情。
在斯巴达人看来,不结婚则是一种罪行,而为爱情而结婚也是一种愚蠢的行为,爱情理所当然地应该献祭于战争,所以斯巴达人的婚姻关系是牢固的,妇女的地位相对比较高。
从整体上看,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的婚姻家庭生活是衰败的。那些家道较兴旺的有闲阶层分子,早已把大部分时间花在家庭之外,妻子被贬居次要地位,隐居于闺阁之中。她们作为丈夫的社会和文化伴侣的地位早已为外邦女子取代。这些异邦女子多是小亚细亚的爱奥尼亚诸邦中文化颇高的女人。婚姻本身具有政治和经济安排的性质,不再有浪漫成分了。
[敏摘自《古希腊生活》希望出版社]
(转自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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