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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貌似和我们谈的东西没有关系,但还是和你说一下吧:杀人是有区别的。被上面的人比如地主政府压迫的受不了了生活不下去了去把地主或政府的人杀了是一种杀,自己的爱人被人杀了去复仇是一种杀,无意的自卫杀人是一种杀,肆无忌惮的只是想杀人就杀的这种变态杀人犯也是种杀。一般合格的法律基本上也是会区分这几种的。89年的革命就和中国的农民起义出于相似的原因,是受到迫害后的反抗。而93年就是为了一种理论,为了罗伯斯庇尔的一种对人的看法判定来杀人了。卡拉马佐夫里的伊凡举过个例子,说是有个将军把一个小孩丢到狗群里去让狗咬死,阿辽沙有点愤恨的说把将军枪毙掉。这就是出于义愤的。你柬埔寨的红色高棉也许听说过,那个政权就是把所有不符合他们想法的人杀掉,杀了大约1/3的人,这是出于理论的杀。出于义愤,则杀人者是出于心中的一种对公平的渴望去杀。出于理论,则不一定会有公平,甚至完全可能凌驾于公平之上。这时候就会滥杀,不负责任的杀。两者实质上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所杀的都是些对民众不好的,所以路易十六没有在1789年就被杀,因为人们还没看出来他做过什么出自其本心的恶事。而后者就是随便杀了,能把像丹东、罗兰夫人这样的都杀掉。路易十六也是在93年被杀的,虽然他只不过是生错了时候。打个最生活的例子,一个人不小心踩了你脚,然后说“不好意思,真对不起”,自然是会饶恕他了。而如果一个人是成心看你不顺眼,踩了你脚,设想下这种情况,想必是就算他说“不好意思,真对不起”也没用。都是踩,因为踩人的人心里不同了,对被踩者的心里是有区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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