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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来看,我们可以把查理八世的军队称之为最初的“现代化”军队。这支军队包含三种武装力量,相互密切配合,并且其中很大部分人员都由国家金库付给工资。历史学家通常把1494年由于法国入侵爆发的“意大利战争”作为“现代欧洲历史”的开端。但是,15世纪末只有少数人意识到已进入一个新时代的黎明,无论是战事或其他方面,都在“换齿轮”了。而绝大多数人并无此种意识。
上一章,讲到中世纪晚期出现某些仿古风气,尤其是法国的轻骑兵,他们是皇家武装力量的中坚。这种仿古风气一直延续到16世纪中叶,至少直到两位君王——法兰西的法兰西斯一世与德皇查理五世对抗的消失。这两位君王把仿古风气带给各自的下属,他们的争吵成了欧洲全部政治活动的中心。大大小小的战争充满了16世纪上半叶,1559年双方以卡塔凯布雷斯的对峙僵局结束战争,这些战争的起因完全是“中世纪式”的。就是说:是为确保或捍卫某个人的财产权或继承权,为制服某些不忠的附庸,为捍卫基督教反对突厥人,或者为教会反对异教徒。查理八世入侵意大利以支持安茹王室(House of Anjou)登上那不勒斯的王位,反对阿拉冈王室(House of Aragon),由此引起一场十字军战争重占了耶路撒冷。查理八世的继承人奥尔良的路易十二世又把战争延长,以维护自己对米兰公国的王权,反对斯福扎斯(Sforzas)王室及其帝国庇护人。德皇查理五世于1517年获选后,把这些争执都继承下来,首先是继承了阿拉冈王室的祖父斐迪南的争执,其次是继承了皇帝马克西米安的争执;这两桩争执结合到一起,又产生了第三场争执:一位祖母,卡斯蒂利亚的伊萨贝拉要争得纳瓦拉的王冠;还有第四场争执:勃艮第的玛丽要求收回她父亲“大胆查理”丢失给法国国王的土地。在所有这些争执中查理五世的对手都是法国国王法兰西斯一世。法兰西斯一世也是个争夺王冠的失败者,他曾帮助日耳曼诸叛乱的清教徒诸侯反对德皇查理,试图以皇帝的威权驾驭局面;同时,他还同突厥人维持一种暧昧的默契关系。法兰西斯一世还反对查理五世向地中海威胁性的进军;查理企图集中武力予以反击但未成功。这样,至少本世纪的前半个世纪,战事仍只是个别诸侯间因王位继承问题的个人之争,而不是省州间的冲突,更不是国家间的冲突。1536年,查理五世认为向对手挑战决一雌雄的时机到了,便向对方挑战。教皇不得不出面干预,争执暂时平息,在尼斯举办了一场奢华、铺张的显示友谊的表演,两位国王信誓旦旦,就像一些基督教的王侯们四百年前曾一再做过的那样,最后用共同参加十字军掩盖了彼此的分歧。
然而,这些争执在政治上与军事上的意义是重大的。众所公认,查理和法兰西斯之所以能继承王位,主要是来自他们的祖先深谋远虑的王室联姻。他们的领土广阔,但统治能力不强。查理打算把哈布斯堡王朝(Habsburgs)继承下来的领土分成两国以便易于治理,即西班牙与奥地利两国。1559年,法兰西斯的儿子亨利二世去世后,法国重新陷入内战长达五十年之久。但是,统一的过程并未中断。在众多相互争夺的公爵与伯爵堆里,出现了几个各有特色的、有威望的王侯,成为数个新的中心——政治、财政与军事的中心。等级的划分不是很清楚的,尤其是日耳曼,幅度很大,从重要的王侯如巴伐利亚公爵、萨克森公爵,到只有数英亩领地的封建领主如士瓦本、法兰克尼亚。越来越清楚的是,查理五世死后重起战事的那个世纪里,诸侯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再决定于封建的从属或对立关系,而是决定于经济与军事的实力,其中的较强者便能积累更多的力量。诸侯并立的局面只有在日耳曼能维持下去;哈布斯堡王室则一直在忙于同法国人与突厥人打仗。即使是意大利半岛上的诸城邦,从16世纪已开始兼并,后来剩下六七个,到该世纪末,大部分被哈布斯堡王室吞并,只剩萨伏伊、威尼斯与教皇领地,比象征性的政权稍强些。
到了16世纪,独立的代价变得很高。不仅要为壮观的系列大炮付出高昂代价,就是必不可少的职业步兵,代价也不低。建造城堡需要更加精心地设计。具有政治权力提高税赋,或有信用能从新兴银行家如富吉家族与威尔塞家族贷款的王侯们,才能打得起仗,把较弱小的对手赶得销声匿迹。当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查理五世同法兰西斯一世间的几次战争之后,随之而来的是西班牙的腓力二世发动的断断继续的战争,原因是皇家财库破产,不得不经常停战。直到17世纪下半叶,欧洲的王侯们对领土上的资源有了充分控制权之后,才能维持住本国的常备军并发动较长时间的战争。到17世纪末,就像儿童已经成年那样,可以看清楚哪些王侯能靠自己的力量来发动战争,哪些王侯则不能。
这种变化在有关战争的著作中亦有反映。中世纪的作家从阿奎纳斯(Aquinas)以来,总认为战争由诸侯发动的才算正当,这一原则记录在14世纪专供武装绅士阅读的一本袖珍指南中,即霍诺雷•博内特所著的《战争树》 [ 作者注:Honore Bonet,L'Arbre des Batailles,ed.G.W.Coopland, Liver-pool, 1949.该书首写于1382-1387,迅速地成为权威著作,通过无数手抄本和印刷版本传播开来。 ] 。博内特写道:“一个平民百姓不能去向欺侮他的人讨还公道,必须由诸侯来为他们主持公道。”接下去,他又无可奈何地承认说:“但如今的战争,甚至普通的骑士也可发动,而根据法律本来是不许可的。”法律的确说得很死,诸侯比他的主要附庸的权力稍大些,住在坚不可摧的城堡中的较小的男爵只能在他们自己的领地内实行统治。诸侯权力得到巩固后,中世纪法理学家所称的“私人的战争”便告结束。16世纪与17世纪的作家严格区分开“成熟的城邦”发动的战争与私人组织发动的战争,这些私人组织已失去封建的约束,蜕化为私人的打手甚至土匪。
“城邦”变得“成熟”,以及有王权的诸侯的出现,成为独立的最高权威,法令在各省的土地上都有效,这就把意大利长期以来实行的政治原则推广到全欧洲,意大利的城邦体系已存在了一百多年了。马基雅维里(Machiavelli)十分犀利地概括了这些现象,强调指出,城邦能单独判断自己的利益所在。用他的话来说,就是:“只要战争是必要的,那便是正当的。”但事实上,没有更高的权威能判断是否必要。Salus principis superma lex(国王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这一观点逐渐为欧洲著名的法理学家们所接受:法国的博丁(Bodin),意大利的金泰利(Gentili),西班牙的维多利亚(Victoria)。他们同意:虽然存在着正义与非正义的战争,充分与不充分的敌对理由,但最终,诸侯是唯一的评判者,而通常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 [ 作者注:See Ian Brownli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Use of Force by States,Oxford,1963,P8-P12. ] 。但是,这些观点应当同伟大的荷兰思想家雨果•格罗提斯(Hugo Grotius)研究基督教统一性的老概念调和起来。他在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的规律》一书,正当西班牙与联合行省之间的八十年战争的中期。联合行省虽已被承认,但被看作是捆到一起的,并不忠诚于某个共同的领袖,而是出于现实的需要。从自然法衍生出来的“国家法”依然认为是捆到一起,因为不存在一个宫廷来实行强制。只有宫廷才能单独判断战争理由充分或不充分,以及战争行为中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不允许的。格罗提斯实际上创立了有关国家关系、有关战争与和平的若干思路,至今我们仍在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沿用。
格罗提斯的论点是他从北欧、西欧几乎连续不断的战争中体验得来的。到17世纪初,一百年前的战事中那种骑士气概的魅力已完全消失。格罗提斯1625年写道:“我见到基督教世界普遍存在着的制造战争的许可证,即使是蛮族国家也要为之羞耻的;一些无足轻重的理由,或者根本没有任何理由,就可以引起战争;而一旦战争起来,有关神圣与人道的法律便被抛到一旁,似乎人们只要一打仗就有权利犯各种罪行而不受限制。 [ 作者注:De Jure Belli ac Pacis,ed. William Whewell,Cambridge,1853,Vol.I,p.lix. ] ”格罗提斯希望对战争规定一些界线,他认为,需要对此进行更加细致研究的时候到了。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已在本章题目中暗示出来。无论这一时期战争的基本原理是什么,不管是继承的争执,或是16世纪后半叶常见的宗教信仰的冲突,战争的实施依赖一个纯粹商业基础上用签订契约组织起来的很大的国际性阶层。这已不是什么新事物,这是我们在上一章中见到的中世纪晚期已出现的事物的继续发展,只是如今已更为系统化,已更为完整。即使如法国16世纪初期仍存在着封建制度规定的骑士服役现象,贵族们已失去从军的嗜好,更多的兴趣放在了商业利益方面。正如我们已看到的,正是在法国,首先发起这一初步的模式,到了下一个世纪,便发展成为职业军队。但是,“雇佣的武装人员”是15世纪才有的。16世纪法兰西斯一世用皇家财库建立起来的步兵“军团”还只是零星小部队。法国也好,欧洲其他地区也好,这些军队建立起来以后,都由一群主办人带领去作战,主办人则只对能准时地、不折不扣地付给他们现金的雇主效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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